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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合肥市庐阳工业园区投资服务承诺及优惠政策试行办法》的通知[庐政〔2006〕14号]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9年08月02日 显示:【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庐阳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庐阳工业园区投资吸引力和招商竞争力,推进“工业强区”战略,经研究,决定在维持原《合肥市庐阳产业园投资服务承诺及优惠政策试行办法》(下称《办法》)中确定的投资服务承诺及优惠政策不变的前提下,结合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2006]1号)精神,对《办法》作进一步完善:
    一、《办法》第二条第五款“凡安排就业人数多、纳税额大,对促进我区经济结构调整起牵动作用的重大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在土地使用、地方奖励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别扶持。”修订为:市外投资者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或对全区经济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和安排就业人数多、纳税额大的新建工业项目,以及跨国、跨省、跨市工业企业公司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入驻园区的,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境内外企业、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其它优惠政策。
    二、《办法》第二条第三款“凡投资超过2000万元,且进园5年间年均实现税收达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区财政实得税收的50%返还土地款”修改为“凡投资超过2000万元,在进园5年内,凡当年实现税收达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区财政实得税收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生产发展”。
    《办法》第二条第四款“对高科技、高附加值的企业,且进园5年间年均实现税收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区财政实得税收的80%返还土地款”修改为“对高科技、高附加值的企业,在进园5年内,凡当年实现税收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区财政实得税收的80%,奖励给企业用于生产发展”。
    上述两款同时调整到第三条财政扶持优惠政策部分。
    三、《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增加两项,内容为:境外投资者投资总额在6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所得税除享受国家减免优惠政策外,在减半征税期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区财政所得部分奖励给企业。
    市外境内投资者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5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区财政所得部分,奖励给企业。
    四、《办法》增加第四条,内容为:入园企业享受二、三条优惠政策总额以区财政所得金额为限。
    附件:修订后《合肥庐阳工业园区投资承诺及优惠政策试行办法》全文。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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