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保分局加强对环境的监测、控制。
区国土资源分局会同建设局、农委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区发计委、区科技局、区安监局督导和协调灾区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进行紧急处置。
区卫生局组织做好灾后防疫工作。
4.10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协助省、市地震局在我区开展的各项监测活动;协助中国地震局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的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12 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
区科技局协助中国地震局和省、市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区政府积极配合中国地震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1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区科技局、区民政局按照《合肥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本部门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4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以其他方式妥善处理。
5.2 社会救助
区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 保险
区财政局协助保监会合肥市管理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5.4 调查和总结
区科技局协助中国地震局和省、市地震局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对地震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区信息办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电信运营企业在有关单位协调下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应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建立救灾资源数据库,存储各类救援抢险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
|
先期处置队伍
|
第一支援梯队
|
第二支援梯队
|
|
人员抢救队伍
|
民兵及社区志愿者队伍
|
地方救援队伍
省、市地震救援队
当地驻军部队
|
邻省地震救援队
|
|
工程抢险队伍
|
当地抢险队伍
|
专业抢险队伍
|
邻省抢险队伍
|
|
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
|
消防部队
|
特种救援队伍
|
邻省特种救援队伍
|
|
医疗救护队伍
|
当地急救医疗队伍
|
当地医院后备医疗队
|
附近军队医疗队
|
|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
省、市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
中国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
邻省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
|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
省、市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
中国地震局和建设部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
邻省地震局和建设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