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承担区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地地震灾害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
3.1 预警和预防行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涉及我区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划分,区人民政府及时部署防震工作。
根据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国地震局提出的短期地震预测意见、决策发布的短期地震预报,区人民政府及时做好防震准备。
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根据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国地震局提出的临震预测意见、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宣布我区进入临震应急期。
区人民政府应采取的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包括:
1、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3、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4、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5、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3.2 预警支持系统
区预警支持系统主要由卫星通信网络、区防震减灾应急指挥中心组成。利用省、市地震信息中心提供公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公用平台,及时进行数据收集、管理和地震速报;区防震减灾应急指挥中心与省、市防震减灾应急指挥中心相联接,利用GPS、多媒体等技术,为地震应急指挥提供支持。
3.3 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3.3.1 地震预警级别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级:“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3级:“5级至6级地震”、“6级至7级地震”、“7级以上地震”。
3.3.2 地震预警发布
全国性的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在省人民政府对我市发布地震短期预报后,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市地震局、省人民政府、省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至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至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至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指挥部的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下,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和省人民政府领导支持下,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和省、市人民政府领导支持下,由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震情速报
区科技局负责及时将省、市地震部门测定的地震时间、地点、震级及序列向区地震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报告,及时向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有关部门、单位通报震情,联系有关现场通讯等地震应急事项。
4.2.2灾情速报
按区科技局制定的《合肥市庐阳区科技局机关地震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4.2.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区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区民政、教育、建设局、农委、卫生、公安分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区科技局、民政局。
区科技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信息后,应立即报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省、市地震局,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地震灾害事件中,发现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情况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地震局、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和市民政局,由市外办、市台办上报国家港澳办、台办或外交部,并抄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