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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庐阳区2006年城乡特困人群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庐政〔2006〕27号]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9年07月19日 显示:【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庐阳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合肥市庐阳区2006年城乡特困人群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合肥市庐阳区2006年城乡特困人群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救助体系,缓解困难群众就医难问题,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的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原则,突出对特困群体的救助;
(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救助对象为辖区常住户口;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救助工作程序;
(四)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保持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三条  特困人群医疗救助对象为本辖区常住户口的下列人员:
(一)一类救助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
(二)二类救助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但因病造成个人负担仍然较重人员。
(三)三类救助对象为城市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合肥市城市低保标准但低于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农村村民中家庭年人均收入略高于我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医疗救助范围:
(一)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
(二)生育、器官移植(肾移植术除外)、镶牙、整容、矫形、配镜;
(三)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意外事故;
(四)违法、违规、违章造成的伤害。
第三章  救助病种和标准  
第五条  救助病种:特困人群医疗救助对象中患以下疾病,且在本市二甲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可享受医疗救助:恶性肿瘤、尿毒症、高血压三期、糖尿病Ⅱ型、肾透析、肾移植术、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急慢性白血病、冠心病、精神病,以及根据新情况由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第六条  救助起点: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当年1月1日—12月31日)累计住院医药费用或透析、化(放)疗门诊费用,在扣除以下几项费用后,个人自付部分一类救助对象仍超过1000元、二类救助对象仍超过2000元、三类救助对象仍超过3000元的方可申请救助。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
(二)患者本人或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参加各种商业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和大病救助费用;
(四)社会各界给予救助的资金;
(五)不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
第七条  救助标准
(一)一类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为:全年住院医疗费自负超过1000元的,超过部分按12%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最高救助不超过10000元。
(二)二类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为:全年住院医疗费自负超过2000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按10%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最高救助不超过5000元。
(三)三类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为:全年住院医疗费自负超过3000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按8%比例救助,全年累计最高救助不超过3000元。
第四章  申请、审批及发放程序
第八条  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批及发放
(一)申请:凡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应在医院治疗结束或出院后半年内,以户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社(村)居委提出书面救助申请,填写《申请救助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户主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城乡低保户出具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市二甲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病历、医疗收费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
4、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合作医疗、大病救助或单位报销的证明材料;
5、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和社会各界扶贫帮困情况的证明;
6、户主照片及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
(二)审批:社(村)居委在上半年的6月份和下半年的12月份,分两次集中接收申请材料;经社(村)居委初审,合格后在辖区内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后上报所在乡镇、街道、工业园区核查;乡镇、街道、工业园区提出救助意见并经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严格按照规定作出审批决定。
(三)发放:区财政局对民政局的审批意见进行复核后,以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为单位下拨医疗救助金。由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的社会事务办具体组织发放到户,有条件的应争取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批与发放,原则上半年一次。对特别困难户的救助申请,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可特事特办。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救助资金的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预算拨款、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只限于医疗救助,纳入低保金专户,做到专款专用。
(二)区政府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任组长,区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特困人群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资金管理工作。
(三)区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台帐和个人档案,加强规范化管理。
第十条  救助资金的监督
(一)区民政局是负责城乡特困人群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区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支持配合,共同做好医疗救助的审核、发放、监督。
(二)负责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肃纪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三)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金者,要如数追回救助金,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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